男子孔某翔因强奸11岁女孩被判16年,一同参与的未成年人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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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系列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孔某翔强奸案”。被告孔某翔,1999年出生,无固定职业;另一名共犯高某某,案发时13岁,已辍学。

事件发生在2024年2月24日,孔某翔与高某某合谋将11岁女童李某某引至宾馆,在那里以玩游戏的方式诱惑其饮酒,导致李某某醉酒失去意识,二人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父母当晚找到了李某某并报警,警方随后带走了留在现场的孔某翔和高某某进行调查。不过,由于被害人未指控孔某翔,警方对他未立案,最终只对高某某展开调查,并以其案发时未满刑事责任为由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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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被害人父亲以孔某翔与高某某强奸其女儿为由,向某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决定受理该申请,认为孔某翔也有强奸的嫌疑。检察机关通过调查证据发现,孔某翔在案发现场的行为异常,其与高某某之间存在串供情形,而警方对于关键证据的固定工作不够及时。 球友会

2024年3月18日,某区检察院要求警方说明为何未立案,并建议采集孔某翔的生物样本进行对比。通过后续侦查,孔某翔的DNA被检测出在被害人的身上。两名嫌疑人出于自保,承认了共同实施强奸和串供的事实。最终,2024年3月21日,警方以强奸罪对孔某翔立案。

在侦查中,警方还发现他曾对另一名女孩实施猥亵及强奸未遂。检察院于2024年7月18日对孔某翔提出公诉,最终法院于2024年12月25日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而高某某因年龄原因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是被送往专门学校接受教育。

本案的处理强调了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所有在场成人的全面审查,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和成人共同作案的案件中,成年人应对此负责。同时,办理此类案件时应确保采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确保及时立案侦查以保护受害者权益。 球友会

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冲突,保持冷静,并在有需要时寻求裁判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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